两个月的肉还可以吃吗?
近日,有网友拍到一家超市将即将过期的火腿卖给了小商家的画面,虽然超市方事后否认,但是网络上留下了很多视频画面。而超市方面辩解称,肉是送给了专门收狗肉的人,其实,超市方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因为根据《食品卫生法》是不允许的,并且根据常识,临近保质期甚至已经达到变质的红肉,就算送人也是可以,但是绝对不能流入市场,这是原则问题,没有商量余地。
其实,在超市或者其他食品销售场所,卖变质食物已经不是稀奇事,尽管媒体经常曝光,但是收效甚微。尤其是那些商贩,为了利润或者躲过检查,经常把过期的食品进行重新包装,然后继续转手卖出去,从中获取利益。这不仅欺骗了消费者,而且也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应该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出台较早,而且实施也比较严格,对商家违法贩卖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严惩。在《食品安全法》中,第147条明确了“经营者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 违反本法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应该采取措施将被污染的食品召回,封存并销毁。”
销售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的;
(二)非法收购、销售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已经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食品,情节严重的;
(三)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
不过,尽管法律规定非常详细,对违法贩卖行为严惩不贷,但是缺乏强制性。虽然,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提升了罚则,在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认为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危险时,应当在食品致病或者致死风险合理性范围内,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
在食品安全受到威胁时,食品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公布这个消息,并提醒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注意,这才是最大的社会责任。另外食品在生产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食品企业也应当召回,并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这才是维护食品安全的根本。
而从报道中可以看出,虽然超市方承认将即将过期的火腿送给了收狗肉的人,但是继续强调:火腿品质没有问题,吃了不存在安全问题。
如果火腿没有品质问题就并不代表可以销售,更何况这种几乎过期的火腿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这才是超市方最不愿意公开的地方。也许很多人会认为这些火腿卖给了收狗肉的人,不会出现在市场上,但是难保收狗肉的人不会掺带到别的市场中,所以,这才是最大的隐患,这也正是超市方不愿意公开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