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金毛几块?
近来,网络上关于“关爱流浪狗”、“拒绝喂养流浪狗”的争论吵得不亦乐乎。主张禁狗的网友认为,流浪狗大多患有寄生虫病、狂犬病,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而养狗网友声援流浪狗,反对禁狗,声称自己“有爱心,养宠物”,“和别人不一样”云云。而这场争论最终演变为有关文明、道德、“公序良俗”的辩论,争来争去,大家最终都争到“点”上了——争的是利益。
事实上,早在1987年,国家就已明文规定:严禁私养烈性犬。但“禁狗令”难以落实,原因何在?因为禁狗不利于一些人(如屠夫、食客等)的利益:狗肉营养价值高,吃起来味美嫩滑;而养狗的利益显而易见:以狗为友,聊解孤独,或解闷儿、打发时光,怡情悦志;至于那些为狗打转儿的,说穿了,就是为了吃和享受,还有些人玩狗,玩来玩去,最终还是为了吃。
如此看来,这些年,禁狗始终未能真正落地,就不奇怪了。而这次网络上掀起的一股“爱狗”、“护狗”风暴,也一样不以“公序良俗”为最终目的,最终的最终,目的还是利益——获取更大的卖狗利益、吃肉利益、养狗利益以及玩狗利益。
说白了,禁狗者和爱狗者斗来斗去,都是为了利益,只不过前者是为了公共健康安全,而后者是为了个人和小团体的私欲。
当然,从本质上说,公共健康利益和养宠权利本身,都是“私权”,理应得到尊重。只不过,尊重“私权”的同时,还要考虑公权——也就是说,有关方面在制定政策、规定、法律时,应当对“私权”有所制约、约束、限制,让私权“理直”而不得“气壮”。
具体到“禁狗”问题上,国家有明文规定,只要严格执行,自然不用再多费唇舌;而养狗的问题,同样需要一定的制约。如何制约?从法律上说,首要的一条,就是要为养狗人确立“必须责任”,即动物所有权人,对动物的人身安全、卫生状况(包括免疫和卫生)负有法律上明确的义务。而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在此基础之上,还可以考虑采取“社会共济”的办法,即对经医学鉴定在正常情况下患有疾病而无主犬、流浪犬,由社会医保基金支付其治疗费用;对无故不依法对动物进行管理,致使动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不卫生,经鉴定,该动物为肇事动物,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赔偿受害人之损失。同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强行取缔犬只屠宰、销售、繁殖和饲养等行为的,应根据有关法规,没收其犬只,并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惩处。
当然,为尽可能避免误伤“好人”,对上述要求,可以分步实施。
这样,一方面可以逐步解决宠物饲养泛滥、扰民等诸多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也兼顾了“私权”和“公序良俗”、健康权等“公权力”。对于“私权”和“公权力”的平衡,历史上,人们一直在探寻,也一直在完善。探索和创新,不应也不可能有一个终极的标准与模式,因为只有适合中国国情、省情的规章制度,才是最好的。